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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有权举报“黑校车” 并应得到及时处理

攀枝花日报 2011-12-12 09:51 大字

根据《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人都有权举报“黑校车”,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处理。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专家表示,设置举报制度有利于及时制止校车违法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对于举报的受理问题应进一步作出规定,比如建立首接制度,第一个接到举报的部门首先应该制止违法校车继续通行,然后再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这样可以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耽误对违法校车的处理,造成安全隐患。

草案还规定,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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