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失职致使在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案例
蹊跷的越狱案
杨某原系某市第二监狱狱医,国家二级警司。
杨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监狱法的有关规定,杨某为了一己私利,为帮助罪犯脱逃创造必要条件,最终造成罪犯成功越狱,在监狱内造成极坏影响。
该市人民法院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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