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新闻> 社会新闻> 正文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失职致使在

攀枝花日报 2011-11-01 13:42 大字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案例

蹊跷的越狱案

杨某原系某市第二监狱狱医,国家二级警司。

杨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监狱法的有关规定,杨某为了一己私利,为帮助罪犯脱逃创造必要条件,最终造成罪犯成功越狱,在监狱内造成极坏影响。

该市人民法院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新闻推荐

李荣记者李刚文图时分许渡口桥南一路车站对

本报讯(李荣记者李刚文/图)11月1日7时50分许,渡口桥南一路车站对面发生4车连环相撞事故,一野马牌大型客车由东区向桥南行驶时相继与三辆车相撞,造成4名司乘人员受轻伤。当天上午8时许,记者在车...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