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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年元月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

攀枝花日报 2011-11-09 13:34 大字

编辑同志:

2009年元月,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今年9月,我在送货途中遭遇车祸,已经花费医疗费用3万余元,并落下九级伤残。当我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时,却被告知期间已将货物运输承包给了祝某,并已经与祝某约定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祝某承担,故我应该去找祝某赔偿,不能找公司。可此时的祝某因承包期满,早已下落不明。请问:公司真的不用承担工伤事故责任吗?

读者:赵燕

赵燕读者:

公司虽已承包经营,但仍必须承担工伤责任。

首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承包经营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即是说承包经营仅仅是企业经营方式的变换,并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归属,企业职工仍然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与承包人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在承包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更不存在职工与承包人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其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规定“……二、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三、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再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建设工程等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设领域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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