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常见罪名、立案标准(之十九)
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案例
徇私后面的黑暗
黄某,原某县人民法院院长;张某,原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某,原某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某银行会计黎某因犯贪污、受贿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赃款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黎某刑满释放后,为恢复公职,多次向王某送礼并请求王某帮忙改判其无罪。后王某将黎某申诉的情况向黄某作了汇报,黄某在没有请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黎某申诉的情况下,直接指示王某简化再审程序,不用开庭审理,直接起草改判黎某无罪的判决,并送张某会签和黄某签发。黎某接到无罪判决书后,找银行领导,要求恢复公职。行长容某认为非法所得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同意恢复黎某公职。为此,黎某又多次到法院找王某、黄某,要求删掉判决书上的“非法所得”。王某、黄某在黎某多次许诺并写下不取回赃款的保证书后做了第二份刑事判决书,宣告被告人黎某无罪,赃款2万元退还黎某本人。2007年3月,该县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法院以黎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以黄某、张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王某不以犯罪论处,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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