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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煤气罐是隐性“炸弹”?

攀枝花日报 2011-11-16 13:29 大字

□屈正州 

11月14日早上7时40分左右,西安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公寓一层店铺发生爆炸,根据西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伤亡情况,死亡人数已上升至9人,共有34人受伤。经初步判断,爆炸系液化气罐泄漏引发(11月14日新华社)。

昨日清晨发生在西安的这起突发事件,将人们关注的目光吸引了过去。虽然事故原因尚待进一步详查,但这起爆炸系液化气罐泄漏引发,应该是逐渐明朗的事实。如果我们把这起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之所以发生,仅仅归咎于有关人员错误操作这样的偶发因素,那么惨痛的代价还不足以促使人们从中汲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关键在于要从这起事故中得到有益的教益。

无论是家用还是店铺使用的液化气罐发生安全事故,其实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只不过其危害不像西安这次事故这样具有令人心悸的“震撼力”而已。一个壁厚仅2.5毫米左右的10L家用液化气钢瓶若发生爆炸,其威力相当于约145千克T N T炸药。不言而喻,作为现代生活象征的液化气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若使用不当,说它是一柄会伤及使用者自身的双刃剑,也是恰如其分的。常年充装、搬运、使用的液化气钢瓶并不是永久耐用品,在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列为法定受监察设备。按规定,液化气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到劳动部门批准的钢瓶检测站进行定期检验和保养。但很多居民为省下一笔检验费,一些液化气充装站(点)更因利益所系,对这种规定置若罔闻而心存侥幸,也是司空见惯的常态。

一个混乱无序的民用液化气市场,不出问题才怪。煤气罐使用中的安全隐患重重,成了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性“炸弹”,难道仅仅与使用者和液化气销售者有关?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惟有针对液化气经营企业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检验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对民用液化气市场负有监管之责的公安、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惟有扎扎实实地不放过任何一处安全隐患角落,将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还民众一个安全的液化气消费环境才可期待。

人说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但这种风险的发生总有些许的苗头事前显现,人们在风险面前并非束手无策。作为政府来说,及时化解这种潜在的风险,保障公共安全,是需要向民众提供的公共产品之一。保障民众的公共安全,政府就要责无旁贷地将关乎民众利益的公共风险承担起来。只有完成了这种思想认识上的转变,对公共安全事故从事后管理向前瞻性管理转变才有可能。这当是这起西安煤气罐爆炸事件应给予其他更多地方的启示。

(据11月15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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