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常见罪名、立案标准(之一)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被隐瞒的矿难
2007年7月,某县龙泉矿业总厂所属拉甲坡工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81名矿工死亡。当地领导和矿主为了“利益”,不但不及时抢救和上报,反而想方设法隐瞒事故。
2008年5月,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县“7·17”特大透水事故案件中的4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原该县县委书记万某被判处死刑;原该县县长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9年,决定执行20年;原该县县委副书记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10年;原该县副县长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决定执行13年;该县原龙泉矿业总厂总经理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余相关人员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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