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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裂的刑事司法理念 □王琳

攀枝花日报 2011-09-30 14:25 大字

孙立平教授用“断裂社会”来形容今日中国的基本特征,确实贴切。闻闻北京上海广州的现代气息,再看看中西部某些山村的贫困与落后,我们很难相信这两个极端的场景同样发生在中国。

刑事司法领域也有这样的断裂。一方面,我们的立法已经在朝向现代的路上走得很远,另一方面,我们的司法实务却还在传统的泥沼里不自知地挣扎。

比如,连不少嫌疑人都清楚地知道,“坦白可以从宽,抗拒不能从严”,但有些基层侦查部门仍然在讯问室内高挂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大幅标语,并以此为政策攻心的主要招数。这毋宁说是顽固不化,不如说是自欺欺人。借问一下,还有多少人不知道“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再比如,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4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告,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通告称,今年12月1日前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通告还明确指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将从严惩处。还有基层司法机关称,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重惩处。从轻的法律依据在刑法第67条,从重却既无理论支持,也完全找不到法律依据。不管是“拒不投案”,还是“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均非法定的“从重”情节。

“罪刑法定”是刑事司法的基石,司法机关的首要任务是适用法律。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来说,强调守法、护法格外重要。司法机关无权在刑法之外,另设一个“从重”情节。

若“从重”之说本为引导在逃嫌犯投案自首的一个“诱饵”,这样的欺骗也太过低级。难道“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教训还不够?

自首可以从轻,在逃不能从重。就像一个杀人犯,他手持作案工具投案自首,这当然值得认可,也理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如果杀人犯选择了将刀子丢入河中,从而造成了证据的灭失,其行为虽有碍侦查,但却不能因此“从重”。让嫌犯自证其罪,很多时候本来就缺少可能性。

另一个断裂发生在对“大义灭亲”的认知上。刑诉法修正草案公布前后,有关“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的争论达到了高潮。多数意见认为,亲亲可以相隐,而大义灭亲则不宜鼓励。

草案中规定的“近亲属作证豁免权”,事实上认可了“亲亲相隐”的内在价值。

但在某基层司法部门近日发布的《致在逃人员家属的规劝信》中,“大义灭亲”仍然得到了官方鼓励。这封饱含感情的“规劝信”写道:这是一次非常难得的悔过自新、弃暗投明的机会!希望在逃人员的家属能认清形势,权衡利弊,以大义为重,以亲情为念,积极行动起来,规劝其主动投案自首……我们相信,为了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为了家庭和亲人的幸福,你们能够深明大义,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积极动员、规劝你们的家属投案自首,走从宽之路,立功赎罪,重新做人。

其实,犯罪嫌疑人或在逃人员在任何时候都有悔过自新的机会。自首是法定的可以从轻的情节,并不因某个基层司法机关自设期限,就变得有或者无了。如果对不特定的对象附设从宽从严期确有必要,那也应通过立法机关先修改法律。

我们可以奖励自首,却不宜惩罚在逃;我们可以奖励如实供述,却不可惩罚“零口供”;我们不能鼓励大义灭亲,也同样不可惩罚大义灭亲。追逃,还是日常化的好。 

(据9月29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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