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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出台—— 迎国检不力 “一把手”就地免职

兰州日报 2011-09-22 02:29 大字

【本报讯】 9月21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办法》明确,在“两基”迎国检工作中如有拖沓或者迎检不力者,并造成后果,将对其问责,重则就地免职。问责范围涉及到各级政府一把手和各级教育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这是四川省“两基”迎国检开始后出台的最严厉的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提高四川省“两基”成果,确保四川省“两基”工作顺利通过国家检查验收,特制定《办法》,《办法》规定在“两基”迎国检工作过程中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办法》对其追究责任。“两基”迎国检问责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作出处理。问责对象包括各市(州)、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两基”迎国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各中小学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等。

《办法》中明确,各市(州)、县(区)、乡(镇)政府如没有建立“两基”迎国检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对“两基”迎国检工作部署不到位,未制定和落实“两基”迎国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当年小学、初中入学率、辍学率未达到国家标准;近三年引进的教师学历不合格;教育经费未做到“三个”增长,城市、地方教育费附加未拨付到位;2001年以来拖欠教师工资;未全面消除2008年鉴定的D级危房;当年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弄虚作假;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都将被问责。各级政府“两基”迎国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如有未能按“两基”迎国检要求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任务严重不落实;未能按“两基”迎国检要求认真履行对口帮扶;弄虚作假;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也将被问责。中小学如有未遵照上级部门安排部署落实“两基”迎国检措施;未按有关要求建立“两基”档案;针对各级督查组反映的存在问题有能力整改而不整改,无能力整改而不汇报;不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迎国检工作;管理不善造成学生大量流失影响迎国检工作;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弄虚作假;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校长将被问责。

据了解,如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或者检举、投诉将启动问责程序。《办法》规定问责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诫免谈话;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各级“两基”迎国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问责工作中,受理问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调查过错行为;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和提出拟处理意见后,报同级“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问责范围

各市(州)、县(区)、乡(镇)政府如没有建立“两基”迎国检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

对“两基”迎国检工作部署不到位,未制定和落实“两基”迎国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当年小学、初中入学率、辍学率未达到国家标准

近三年引进的教师学历不合格;

教育经费未做到“三个”增长,城市、地方教育费附加未拨付到位

2001年以来拖欠教师工资

未全面消除2008年鉴定的D级危房

当年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各级政府“两基”迎国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未能按要求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任务严重不落实

未能按要求认真履行对口帮扶、弄虚作假

中小学未遵照上级部门安排部署落实“两基”迎国检措施

未按要求建立“两基”档案

针对各级督查组反映的存在问题有能力整改而不整改,无能力整改而不汇报

不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迎国检工作

管理不善造成学生大量流失影响迎国检工作等

问责对象

问责对象包括各市(州)、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各级政府“两基”迎国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各中小学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等。

《办法》还规定:

如发现新闻媒体曝光或者检举、投诉将启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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