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套不算强奸”是什么逻辑? □粟海
近日,毕节阿市中学英语老师周琴称,5月17日,她被迫陪8位领导喝酒后,被毕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趁醉强奸,报案后阿市乡派出所指导员钟显聪对她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钟显聪向记者解释说,这个案件“暴力特征不明显”,而且有避孕套,在强奸罪方面,很难认定。(7月12日《黔中早报》)
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这几乎是司法常识。
周琴只要喝上三至四杯容量五钱的酒就头脑发晕。当天喝的是50多度的白酒,周琴总共被要求敬了十五六杯,远远超出她的“可承受范围”。
毕节公安局一位警官告诉记者,土管所房屋后面发现了用过的避孕套,房间内有卫生纸,警方还将床单拿去化验。“这些可以证明,王忠贵和周琴是发生了性关系。”是不是强奸,关键看周琴是自愿还是被迫。周琴选择报案,意味着她不是自愿的。但现在却被告知“戴避孕套不算强奸”,这是什么逻辑?
当地警方如此“向着”王忠贵,还有一个原因是,当天喝酒是中午,而周琴敬酒的对象有派出所长和教导员。其中的“猫腻”或许不言自明。 (据7月13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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