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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元赔偿怎能弥补17年的创伤 □涵今

攀枝花日报 2011-06-17 19:13 大字

儿子被拐卖了17年,却只得到了28元的赔偿,还要负担90元的受理费,甘正洪说他要上诉。而相关法律学者则一致认为,这样的判决“不合理却合法”。(6月15日《检察日报》)

1993年,甘正洪6岁的儿子甘林被人贩子从广州拐卖到福建。2009年,21岁的甘林与家人团聚。2010年12月,拐卖甘林的人贩子被广州市越秀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甘正洪一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其中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未得到法院支持。之后,甘家人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贩子索赔17万元精神损失和孩子被拐时所穿28元粉红色衣服的损失。

2011年6月2日,海珠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对甘正洪一家提出的17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而对他们主张的衣服的经济损失28元,被告表示同意,法院也予以支持。本案的受理费100元,原告甘正洪负担90元,被告负担10元。

儿子被拐卖了17年,却只得到了28元的赔偿,还要负担90元的受理费,难怪甘正洪要上诉。此案更让人感慨的是,这样的判决“不合理却合法”。因为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害。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规定:“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既然有规定,就不能怪法官无情。可是,明显不合情理的规定,为何不能改一改呢?被拐17年,最终只得到28元相关赔偿,如何去弥补一家人这些年来心灵上所受的精神创伤?

惩治贩卖人口违法犯罪行为,不能仅满足于将被拐卖人员解救出来,和将人贩子送进监狱。对于被拐卖人员及其家人所受到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也应一并进行赔偿,这样才显得更公平,更人性化。然而不争的事实是,被拐卖的人员及其家人,很少提出民事赔偿诉求。而有关方面也没有对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以便被拐卖人员及其家人能得到应有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被拐卖人员及其家人多年来所受的精神伤害,不是随着人贩子的锒铛入狱就能一笔勾销的,对他们的精神损失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无疑是很好、很现实的慰藉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修订对此应有所考虑。

(据6月16日《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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