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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不收学费和杂费并实行免费教科书制度 甘肃省义务教育将实现全面免费

兰州日报 2011-03-08 04:00 大字

【本报讯】 3月7日,省教育厅下发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四川省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中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公平

不再区分重点和非重点学校

《修订草案》提出,四川省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参加各类学科辅导、学科竞赛等活动。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学校要保证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的课时量,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教师待遇

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津贴以及特殊岗位补助津贴、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等政策性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起科学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教师在晋升高一级职务前必须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否则不予评聘高一级职务。教师一旦在校外兼职兼课或者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的,或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材料的,将给予处分。对长期在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任教并做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周转用房的管理,不得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校园安全

事故善后不能干扰正常教学

《修订草案》中就校园安全方面明确提出,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妥善处理,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者参加商业性活动。《修订草案》同时提出,发生违反该办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甘肃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大事记

2008年

秋季学期开始,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的学杂费,对城市低保家庭和残疾人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2006年

春季开学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中小学生全部免除杂费,贫困家庭学生全部享受免费教科书。

2005年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2002年

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贫困生提供免费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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