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公路收费先要理清思路
□苏文洋
连日来,新闻媒体广泛关注公路收费问题,交通部有关领导也公开回应公路收费问题。到目前为止,有大量问题未能得到社会共识和政策解释,可能造成下一步公路收费改革无法回归到正确的轨道,而沿着已有的收费模式“跑偏”,演变为“换汤不换药”的假改革或反改革。
据报道,从1984年中国第一条收费高速公路开通以来,“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几乎成了我国所有高速公路的“建设模式”。公路法规定,公路建设可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筹集资金两种途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两种公路的收费期限作了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为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为20年,中西部地区均多出5年。
问题主要出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里面的混乱。这个贷款要区分政府贷款,还是企业贷款。属于政府贷款来投资建设的公路,应当是公共物品,应该免费向全体纳税人提供。开车人已经通过燃油税、使用税等比一般纳税人多交了税,如果不够,政府可以通过修法加税,而不是政府直接从银行贷款并另立收费标准还贷。严格地说,政府从银行贷款要进入财政预算,每年从增加的财政收入中还贷,而不是另向百姓收费还款。这个口子一开,政府做什么事情、要取得什么成就都可以向银行贷款,由百姓交费还贷,百姓如何负担得起?倘若政府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之外,还要赚取巨额利润,那就变成企业、生意人了。
企业从银行贷款或用自有资金投资修路,当然可以适当收费。各地有不同的收费标准,有的按公里,有的按重量,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期限作了规定。政府还贷最长15年,经营性公司最长20年。也许管理条例的初衷是考虑到了政府不用赚取利润,少收5年,经营性公司要赚取利润,多收5年。但是,这里留下了一个空子,没有规定经营性公司赚取几倍利润之后就应当还路于民。所以,一方面,收费公路尽可能提高收费标准,以最短时间收回贷款和投资;另一方面,按最长收费期限经营。而且,理应政府还清贷款就还路于民的公路,政府通过“转让公路收费权”给企业,延长收费时间。首都机场高速路在建成收费三年多后,又转给企业重新核定收费权30年。首发副总经理冯雷称:“它(机场路)就是收上100年费也行。”据北京市审计局2005年报告显示,总造价约10.15亿元的京石高速公路早在2000年已还清本息,到2004年底已盈余近6亿元。今年是2011年,盈余大概又增加几个6亿元了。
交通部有关人士称,正在研究公路收费标准和体系,现行收费公路最高收费年限的30年标准可能会延长,同时收费的标准将下降。随着我国汽车时代的到来,高速路上车辆大幅度增加,公路收费激增,应当研究的是降低收费和缩短收费年限才对,怎么会降低收费而延长年限呢?未免也太过于考虑收费企业的利益了吧。如果这样的政策出台,明显违背改革成果共享和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还有一条也弄颠倒了:交通部正在研究以高速公路等为主的收费部门体系和以普通公路为辅的不收费的体系。高速路是国家主要公路、主要干道,显然应当以不收费为主,向着免费方向改革,怎么会纳入“收费部门体系”去了?
中国青年报上周五发表题为《是时候“清算”公路收费了》评论。北京青年报同一天评论说:“我们不怀疑交通部门谋划解决公路收费问题的诚意,但既然方案还在酝酿之中,就有必要多听听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两篇评论,都很给力。我以为,“清算”收费先要理清思路,不能让有关部门以其昏昏乱改一气,也不能对他们谋划解决公路收费的诚意丝毫不加怀疑。公路收费乱象丛生,与交通管理部门与公路企业的利益纠缠剪不断、理还乱有直接关系。从已经公开的言论中,不难看出公路收费改革很有可能变为一场“朝三暮四”、“朝四暮三”的滑稽剧。
(据1月25日《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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