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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一次性付款可获个人份额全部产权

兰州日报 2011-01-12 04:19 大字

【本报讯】 1月11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四川省日前下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试行)》明确了廉租房的成本构成和廉租房共有产权的比例。《办法(试行)》还明确,一次性付款,可获廉租住房个人份额全部产权。

根据《办法(试行)》,四川省廉租住房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比例,由市州政府根据国家扶持政策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确定。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部分产权时,可以根据其支付能力及付款方式确定产权比例。一次性付款的,可取得廉租住房个人份额的全部产权;确因特殊困难不能一次性付款的,可以据其支付数额确定产权比例。

《办法(试行)》还明确,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廉租住房产权管理,按照产权比例和销售总额的3%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缴纳、使用和管理。

参照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构成的规定确定,廉租住房成本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廉租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办法(试行)》规定,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强廉租住房配售后的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出售、出租、出借、转让、置换、抵押、赠予等。有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售价购回,用作廉租住房房源。保障对象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或者违规使用的,由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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