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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行使撞了车 无证上路须担责

攀枝花日报 2010-12-03 21:23 大字

本报讯(李荣 郭子蓉报道)近日,家住西区太平煤矿的周某某手拿东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始了长达15天的拘留所生活。

2010年11月18日,周某某驾驶新买的牌号为川D80**9号二轮摩托车,从南山往大宝顶方向的上班途中,行至五摩路6.3公里处,与对面一占道行使的残疾人摩托车相撞,造成对方轻伤。

周某某原本正常行使,不负责任。可事故调查中发现,周某某系无证驾驶,按有关事故处理规定,无证驾车在事故中必须负一定责任,所以周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因无证驾车,被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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