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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家私营公司业主年月我公司聘请赵某为设

攀枝花日报 2010-12-15 21:19 大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私营公司业主。2010年5月,我公司聘请赵某为设计员。两个月后,因我公司的合作伙伴B厂急需帮忙,我公司遂派赵某前往,但工资由我公司支付,其身份资料、学历、履历等档案也在我公司。谁知,赵某在上班执行B厂的设计任务时,因电机爆炸落下五级伤残。后就赵某的工伤待遇问题,B厂说赵某是我公司员工,要赵某找我公司;我公司认为赵某是在B厂受的伤,且B厂是受益者,要赵某去找B厂。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我公司承担工伤责任。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李秀芹

李秀芹读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是正确的。

一方面,赵某构成工伤。工伤简单地说就是因工受伤。具体指在工作时受伤,包括执行日常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临时指定或者同意的工作时受伤,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指定而从事对用人单位有利的工作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而赵某的情形完全与之吻合:一是在执行设计任务的工作时间里;二是在工作场所;三是由于电机爆炸的工作原因落下五级伤残。

另一方面,虽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后,国家对此进行了修改。即在其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本案中,一是赵某是受你公司的指派到B厂工作,即借调;二是赵某被借调后,工资仍由你公司发放,其身份资料、学历、履历等档案也在你公司,表明其还与你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并没有另行与B厂建立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由是观之,本案也就应当“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由你公司担责。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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