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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四部门将发布通告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甘肃省公安机关公布“打拐”举报电话

兰州日报 2010-12-31 04:23 大字

【本报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于2011年1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自1月1日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四川省公安部门积极行动,加大宣传,并公布24小时举报电话。

限期内自首可从轻处罚

通告规定,限令投案自首的范围是实施或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在限令期限内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员,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中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或者转移、藏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阻碍解救的,经查实,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明确,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犯罪人员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通告规定,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犯罪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机关对举报人、控告人依法将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及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拐”亟待全社会联动

《通告》下发后,省公安厅刑警总队迅速行动,制定强有力措施,落实《通告》的印刷、张贴、宣传发动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已印刷《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30000份,将于明年1月1日前在街道、社区、乡村、车站等公共场所进行张贴,营造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氛围。

在加强《通告》宣传工作的同时,全省公安机关将加大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力度,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充分发挥高科技手段,以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的管理控制为切入点,结合人口管理广泛开展摸底排查,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重点整治,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同时,省公安厅向社会各界呼吁,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第一时间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同时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线索,全民行动,形成合力,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进行到底。省公安厅24小时举报电话:0931-8821348,互联网举报邮箱:Gsdg2011@yahoo.cn。□记者 伊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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