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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免费购物班车摔伤 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攀枝花日报 2010-11-10 21:34 大字

编辑同志:

今年5月的一天,我和老伴在某大型超市购物后,乘坐该超市提供的免费购物班车回家。在路上,班车驾驶员在未发生任何异常情况下,突然紧急刹车致我老伴倒地摔伤。后我将老伴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老伴为左膝半月板撕裂等多发性事故伤,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近万元,且经治疗后老伴仍留下十级伤残。为此事我多次找到该超市协商,要求超市赔偿我老伴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但该超市一直未予解决。他们说,超市提供的是免费车,并没有收取车费,因此,就不应承担我老伴的损失。请问他们的说法正确吗?

读者:李顺

李顺读者:

超市的说法是错误的。一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否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某超市虽然提供的是免费班车,但该班车是商家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的,车费其实早已计算进商品价格之中,此乃营销之策略,尽管名义上系免费,但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免费,因此超市并不能免除其管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你和老伴搭乘了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就意味着已经和超市达成了承运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你和老伴虽然没有买票,但却是经过超市的允许才上车的,因此除了自身健康原因或自己故意、重大损失造成的损失外,超市都应该赔偿。 (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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