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只因轻刑多
■ 郭之纯
最高检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达69.7%。为此,最高检近日专门下发通知,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一审判决开始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11月19日《检察日报》)
就对职务犯罪的法律惩处而言,目前不仅免刑和缓刑过多,同时实刑亦大多偏轻,至于重刑则已经很少见了,有些人贪腐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也很少有死刑。
当然死刑未必必要,刑罚也不是越重越好,但在反腐败形势十分严峻、公共安全屡受威胁的今天,对职务犯罪如过多轻判,便相当于变相纵容,因为这等于降低了其犯罪的成本和风险。就此而言,检察机关决意改进工作机制,以扭转某些地方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状况,的确很有必要。但进一步说,如果只是检察机关本身加强监督,能否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呢?
贪污腐败、危害公共安全等职务犯罪,民愤很大,并不存在对此处以轻刑的舆论环境。那么,这类犯罪为什么判罚较轻,罚不能当其罪?原因不外两个:或是司法机构不够独立,受到了权力干涉;或是相关人员不够廉洁,被嫌疑人所收买。至于法律条款不够精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则是形成这种现象的重要背景。
由此看来,对职务犯罪判轻刑过多,是法律和政治环境中诸般负面因素所导致的一种综合征。可以说,这一问题表现在法治,病根却不仅在此,要根治这种病症,既要改进法律环境,又要扭转政治风气,只有多管齐下才有望取得可期待的效果。如果只由检察机关加强,不过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可解表,恐难治本,更应提防其遮蔽了问题的本质所在。
(据11月21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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