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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牟私利房管所10“蛀虫”领刑

兰州日报 2010-11-03 04:49 大字

【本报讯】 房管所的几名领导联手谋私,在得知城关区“五一山”地区要拆迁的消息后,利用职务之便,在动迁范围内的院落里违法搭建房屋,然后办理《公有房屋租赁证》,在拆迁安置时得到了相应的安置房屋或补偿。11月2日,七里河人民法院对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现年55岁的被告人林在福,被捕前系靖远路房管所所长,与林在福站在一起的谢建文,原系西固房管所所长。2006年年底,在靖远路房管所工作的被告人李江在得知市城关区“五一山”地区要拆迁的消息后,找到被告人何奇等人商量,开始了共同谋取利益的不法活动。从2006年4月至2008年8月期间,林在福、谢建文等众被告人,滥用职权,将在五一新村住户马某等人院内由李江等人为骗取拆迁补偿违法私自搭建的48间违章建筑以刘文魁等人名义违法办理了《公有房屋租赁证》,套取补偿款、过渡费、搬迁奖金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在福、谢建文、马建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李江等4名被告人,采用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林在福在滥用职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林在福、谢建文等6人已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保护公共财物不受侵犯及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林在福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李江、谢建文等9人,均因各自不同的罪名,领刑3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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