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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归买房方”在保护啥

兰州日报 2010-11-19 04:41 大字

在日前的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一个惊人的观点: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解释三》对此规定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旨在保护婚姻,而这一规定显然是在保护财产而不是婚姻,我认为将其纳入物权法中更合适。如果拿此来约束婚姻,只能导致离婚率的提高。甚至有鼓励有房人找小三的嫌疑。为什么这样说呢?如今随着时代的变化,好多夫妻之间的感情本来很不牢靠,若是你再保护有房的一方,双方的婚姻很容易发生危机,发生危机后拥房方可能就会变得有恃无恐,甚至在外面包二奶、找小三而全然不顾对方的感受,完了将原配赶出家门,和小三生活在一起。甚至把房子过继到小三的名下,对方又能拿人家怎么样呢,因为这是人家的自由。

另外,如今许多夫妻双方都有这样的不成文的约定,如男主房女主车,即男方买房,女方买车。几年以后,两个人离婚,房子不降反升,车子却在贬值甚至报废,上述的分配还合理吗?

还有,虽然说现在许多妻子没有买房,但丈夫的钱都用于还房贷,家里所有的开销都由妻子一个人负担,两个人离婚后,丈夫再将房子带走,妻子还能剩下什么?

这次婚姻法解释中还专门针对小三做出了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有人认为这条规定可以减少小三来破坏家庭,我觉得这种想法很幼稚。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如今的小三也不是省油的灯,你婚姻法即使不能规定取去“定期存款”。那我就变为“定活两用”,或提前预支,这样不是更保险吗,反正有钱的一方为了达到目的也不会在乎那点“好处费”的,所以想通过此来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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