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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兰州日报 2010-09-08 05:10 大字

人大代表将醉驾行为列入有罪范畴的建议,已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对此出现了不同的看法,甚至有截然相反的观点。笔者认为,要对这一问题做出准确、权威的判断,必须首先弄清“罪 ”与“非罪”的界限,否则在概念上就会含糊不清,让人无所适从,执法部门也就无法可依了。

社会在发展,法律的条文也在不断增删、变化、修订,这本身就说明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近几年来,醉驾行为屡有发生,有的非常疯狂,后果也非常严重,造成他人伤亡,损失惨重。媒体多有报道。给醉驾者定罪,本无可厚非,但也应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换句话说,要把握好“罪”与“非罪”的尺度与分寸。这里不妨举两个例子,一个醉驾者造成2死3伤,而另一个醉驾者只撞断了路旁的一棵树,在不同后果的情况下,把后者定为“有罪”,那就说不过去了。要对醉驾的具体情节和后果进行客观分析,不能把所有的醉驾都定为“有罪”。有罪,才能谈得上定罪;倘若无罪,也就谈不上定罪了。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略“醉”的定义和程度。究竟饮了多少烈性酒就算“醉”,这没有一个准确的、法定的标准,有的人喝了七、八两还没醉,有的人喝了不到半斤就醉了,这跟饮者的体质,是否经得起“酒精考验”有关。就醉的程度而言,有“微醉”,有“酩酊大醉”,有介于二者之间的“似醉非醉”。把喝了一丁点儿酒就驾车的人说成是“醉驾”,那也是不合理的。退一步讲,即使没喝酒,开车出了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同样是有罪的,不是有“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吗?显然,把是否饮酒作为有罪、无罪的判定依据,是不科学的,也不能服众。

人大代表并不都是法学家,他的出于对“疯狂醉驾”的愤慨,提出对醉驾定罪的建议,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立法机关对此则要慎之又慎,不能草率行事,要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对各种醉驾的案例进行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充分的酝酿和反复的讨论 ,才能做出最后的结论。在这个问题上,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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