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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权染指报复记者,纵有《新闻法》又若何

攀枝花日报 2010-08-03 22:26 大字

近日,连续发生媒体报道遭干扰报复事件(7月31日《新京报》)。

7月30日《经济观察报》社称,浙江丽水市遂昌县委宣传部和遂昌县公安局专程来京向该报及该报记者仇子明道歉。此前,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公司所在地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前日,遂昌县公安局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对仇子明的网上通缉也同时撤销。同日16时许,四名自称霸王集团员工的青年男子被指闯入《每日经济新闻》报社上海办公区,围堵报社门口,推搡该报记者。另据《华夏时报》通报称,7月29日该报社女记者陈小瑛疑因报道深国商负面新闻被打,对此,《华夏时报》在声明中称,“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打击报复行为。”并称,目前深圳警方已立案调查。《每日经济新闻》称此事或与其批评报道有关。

记者因为采写批评报道而罹遭报复近年来不是新闻,记者有无权利采写批评报道以及采写批评报道该不该罹遭报复也不是问题。我的问题是,现下报复方式由人身伤害向公权染指升级更令人想来后虞。

我之所以说报复方式由人身伤害向公权染指升级更令人后虞,是因为二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是显而易见的非法行为,后者则是貌似合法的非法行为;前者伤害后果可能仅皮肉之苦,后者则有可能招致自由罹遭剥夺精神受到摧残;前者容易被绳之以法,后者则难以被依法追究。

值得警觉的是,近年来公权染指报复记者呈走高态势。引发正义舆论强烈反响和诟病的典型案例还有:某县委宣传部发公函辱骂记者案。胆大包天登峰造极者当属:2008年1月4日,《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因一篇批评报道而遭辽宁铁岭市西丰警察进京拘传,最终的结局是:西丰撤销了对朱文娜的刑事诽谤立案,西丰县委书记被免职。

近年来,媒体舆论监督生态恶化不容乐观。“防火防盗防记者”成为一些地方公权部门的警示标语,“打的就是记者”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口头禅。从记者采访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高门槛采访被“全程陪同”的“软暴力”,到受到威胁殴打毁坏采访器材等恶性事件,再到罗织罪名构陷无辜司法迫害等等,“防记者”行为可谓层层升级愈演愈烈。升级标志当是:某些人对记者的报复已不屑于原始简单的人身伤害,甚至已不屑于选用新闻侵权民事诉讼,而更愿意用刑事诉讼的方式从精神层面愈加彻底地打击报复记者,企图达到下不为例杀一儆百的目的。据为众多记者做过代理律师的周泽统计,目下“问题记者”涉及罪名达十多个,介绍卖淫罪诈骗罪诽谤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妨害公务罪窝藏罪等等,不一而足。由此,坊间舆论将报复记者成因归咎于保护媒体监督权和记者采访权的专门法律欠缺,包括我本人在内的公民不止一次地大声疾呼《新闻法》出台。

然而现下看来,当公权公然染指报复记者,纵《新闻法》又能若何?其实,对光天化日之下明火执仗对记者大打出手者,即便无有《新闻法》也不难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因为记者首先是公民,歹徒已经构成了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记者职务权利的双重侵犯,即便没有《新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已足以惩戒;而对公权染指报复记者则不一样。一者,在少数地方“老子就是法”的主政官员眼中,司法警力不过是其治下的“保镖”“家丁”“打手”,法顶个屁用!再者,法一旦沦为无法无天执法者手中玩弄的魔方,变通执法循私弄法贪赃枉法便会把《新闻法》架空。在“依法追究”的名义下,非但正义难以申张违法得不到追究,甚至还有可能纵容报复记者的嚣张气焰和作恶惯性。作如是观,一旦权大于法权掌控法,有法等于无法,甚至有法比无法更可怕。

新华社评论《记者仇子明案应当一查到底》一文如是写道:从全国范围来看,媒体履行新闻监督职责的环境不容乐观,阻挠记者正当采访甚至殴打记者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错误地把新闻监督归置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立面,千方百计给新闻监督设置障碍。这些荒唐事件的背后,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企图用公权力压制新闻监督,暴露的是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公权力对采访权造成干涉或损害,公权部门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众期待着仇子明案一查到底的结论。

因此,现下固然需要续敲边鼓呼吁《新闻法》出台,更要藉以最严厉的惩戒措施,坚决防止和遏制权大于法观念蔓延和用公权力压制新闻监督的事件发生和上升!

(据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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