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记者王志济南市政府近日出台济南市有雇工个体
新华社电(记者 王志)济南市政府近日出台《济南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全部雇工办理工伤保险。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以员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新招用的员工以其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员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济南市规定,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参保员工发生工伤,应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抢救时除外),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工伤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员工可向用人单位管辖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引发争议,或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员工及其亲属就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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