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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既非片面严打亦非双生宽松

攀枝花日报 2010-08-25 22:14 大字

我国的刑罚存在着一个结构性缺陷———死刑过重,生刑过轻。事实早已证明,一味地强调严刑重罚解决不了当下存在的犯罪问题,它可能让人们在短时间内迅速积聚恐惧感,却无法使人们从根本上产生对法治的信仰。只有在综合治理上下功夫,坚持基本的公正理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有可能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在我们国家,有多少种犯罪可以被判处死刑?答案是:68种。这个数字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拥有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然而,这种现状可能将会因《刑法》第八次修改而改观。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了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19.1%。与“少杀”控制死刑适用相对的是“长关”,限制了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并将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

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将是1979年第一部刑法颁行以来,我国立法机关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此前死刑罪名一直在单相增加。这意味着,我国在继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后,在控制死刑方面又有了一次实质性进步。与此同时,草案还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未满十八周岁、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司法体制改革无疑开始从片面“严打”的反思中,走向“宽严相济”的蜕茧成蝶。

片面“严打”的日子不堪回首,严打后换来的低犯罪率,在一大批法律界人士看来,是付出了沉重代价的,不计其数的人轻易被判重刑,司法的进步摇摇晃晃。严打中的“从重从快”原则,也叫做“依法顶格判刑”。比如盗窃罪,顶格是死刑,平时大多是有期徒刑10年以下,严打的时候,基本都是顶格判处死刑。杀一儆百,无疑是极具杀伤力的,但对于那个被杀的“一”而言是否公平,对整个司法体制而言是否健康却值得深思。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有些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比如屡屡拿来当例证的传授犯罪方法罪;有些则是从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考虑不需要适用死刑的犯罪,所谓“杀鸡无须用牛刀”。顺应死刑发展的全球趋势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来削减死刑罪名,对未成年人和老人犯罪的“从宽”量刑,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以及矜老恤幼的立法传统。

然而,我国的刑罚存在着一个结构性缺陷———死刑过重,生刑过轻。所谓死刑过重,一是指立法上死刑罪名过多,二是司法上死刑适用过多。与死刑过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生刑过轻。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发表署名“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文章,其中透露,实践中,死缓犯的实际执行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二十年,有的甚至只有十三四年,无期徒刑罪犯一般服刑十五年即可出狱,有的只有十一二年。与国外动辄就是“终身监禁”、“几百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相比,现实意义中的“死缓”确实名不符实。除了刑法中有关徒刑的规定上限本就不高之外,滥用减刑或者假释以及核准手续趋于形式化,也是导致实际执行刑期大打折扣的直接原因。在这个意义上说,为减轻由于限制死刑带来的治安压力,应当相应加重生刑,并严格执行生刑的刑期,增加刑罚威慑力。所谓“宽严相济”,即是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不是片面的严打,亦非双生的宽松。

事实早已证明,一味地强调严刑重罚解决不了当下存在的犯罪问题,它可能让人们在短时间内迅速积聚恐惧感,却无法使人们从根本上产生对法治的信仰。只有根据犯罪自身的发生规律,在综合治理上下功夫,坚持基本的公正理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才有可能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据《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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