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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送嫂子送上“黄泉路”,开车送嫂子送上“黄泉路”

青岛早报 2010-08-27 19:54 大字

早报讯 出于好心,马某驾驶三轮车送嫂子走亲戚,途中因过失发生交通意外,导致嫂子死亡,事发后,马某赔偿嫂子家7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城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拉亲友外出车毁人亡

据了解,家住江苏赣榆县的马某今年55岁,和家人一起暂住在即墨。2009年11月8日下午,马某的嫂子刘某找到他,希望他驾车送自己去城阳的女儿家。马某持E证驾驶无牌农用助力三轮车载着刘某赶往她女儿家,17时35分许,沿城阳金岭工业园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处线杆处时,三轮车撞在附近施工的一处土堆上,车辆发生侧翻,马某和刘某受伤被送往医院,刘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过失酿惨剧赔偿7万

案发后,经城阳交警现场勘查及调查,马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据马某称,事发时,因天色较黑导致视线模糊,没有看清前方的土堆。

警方了解到,马某的女儿女婿在即墨南泉工业园开了一家小企业,马某没有什么工作,平时给女儿看孩子,为方便家用,马某买了一辆农用助力三轮车,没有挂牌。事后,马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刘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得到家属谅解,家属请求法院对马某从轻处罚。

交通肇事判半年缓一年

法院认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马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马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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