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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购房给“二奶”,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攀枝花日报 2010-07-07 22:48 大字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结婚后,开了一家电脑公司。经过多年的打拼,公司资产不断扩大,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富翁。但随着经济收入的好转,丈夫也开始贪图享受,并且与多名女性发生婚外情。2009年4月份,丈夫结识了一名叫曲燕的女大学生,后两人发展为同居关系。今年3月,我无意中在丈夫的车里发现了一份购房合同和转帐凭证。原来,丈夫在今年春节的时候,用电脑公司的钱为曲燕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62万元。我找到曲燕,要求她归还该商品房,但她说房子是我丈夫送给她的,不同意返还。请问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曲燕归还我丈夫送给她的房子吗?

读者:袁梅

袁梅读者: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你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要回你丈夫送给曲燕的房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该条第三项规定,你和丈夫婚后经营的电脑公司应归你们夫妻共同所有,以该公司财产购买的商品房,亦应归你们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共有的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除非第三人系善意、有偿取得。从你所反应的情况来看,你丈夫将你们共有的房产赠给曲燕,应属擅自处分行为,而曲燕取得该房产亦非出于善意和有偿。因此,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你有权向曲燕讨回你丈夫赠给她的房子。

(练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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