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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后,处理侵权纠纷的十一个重大变化 颜梅生

攀枝花日报 2010-07-07 22:48 大字

——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但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故意逗引烈性宠物受伤,主人也须赔偿。该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过错大小,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得担责。

——网络侵权应当担责。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而首次为发帖者、跟帖者、人肉搜索者、网络博客等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名誉侵权、著作权侵权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全新规定,将使日后集会、游行及各种商业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就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缺陷产品应当召回。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而弥补了缺陷产品召回及其责任承担的空白。该法第四十七条还明确,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有条件的实行“同命同价”。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从而打破了以往农村住户、城镇居民“同命不同价”的习惯做法。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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