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官员咋不游街示众 ■ 沈彬
7月14日,湖南省娄底市一场公捕公判大会在华菱涟钢集团的足球场召开。会上对偷盗涟钢生产物资、阻碍涟钢生产经营发展的32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对20名犯罪分子进行宣判。6000多群众围观了这场大会。当地媒体配发了多幅照片——多名五花大绑的男子,颈挂纸牌写着自己的罪名和姓名,被押上司令台前方示众。
警察又搞示众了!类似新闻一出,往往会引发网上热议,且观点截然相反——反对者认为示众游街是法外施刑,超越人的尊严的底线,况且还只是嫌疑人,未审先罚不妥;支持者则大呼过瘾,正义得到伸张,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司法机关搞公捕公判,甚至游街示众合法吗?
我国1980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但在随后的严打中,这一条法律就被践踏,经常在市内繁华地段先游街示众,后枪毙。1984年美国的《新闻周刊》刊登了广西桂林严打中处决犯人的照片,引起当时宣传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视,联合下文强调各地务必遵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游街示众;1986年两高、公安部又下文强调这一规定,“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1988年两高、公安部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规定: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都是违法的;将不准游街示众的范围从死刑犯,扩大到一切已决犯、未决犯。
让人遗憾的是,在1996年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里,没有规定不准示众(除了死刑犯),至此,对各种罪犯、嫌犯的示众再也不受1988年通知的约束。所以,娄底市搞示众的做法并不鲜见,去年4月,温州市在市中心瓯江帆影广场举行盛大的宣判处理大会;再早的有2006年11月深圳警方将100名涉嫌卖淫、嫖娼者游街示众。
无疑在体育场、广场示众,有着“剧场效果”,或可称为震慑犯罪分子。按福柯的“权力运作”的理论,权力者通过这种仪式表演,不只是震慑犯罪分子,更是树立自己的权威。古罗马时代的角斗士表演要进行一天,中午休息时段,就是用来处决死刑犯的。其后欧洲的君主一直通过举行公判仪式来彰显王权,这非但没有引起公众的反感,反而引来公众看客的叫好声。直到18世纪末,随着公民权利和人道主义意识的觉醒,公判大会才在欧洲消失。公众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之前,政府是不会“赐予”的。如果游街示众,真有那么好的效果,咋不见腐败官员被游街示众,那总比参观“红楼”什么的警示作用大吧?
而且,照片显示被示众的男子们,不仅戴上了手铐,还被用麻绳五花大绑。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约束性警械包括制式的手铐、脚镣、警绳等,但并没有麻绳,更不包括头颈上的纸牌。当然你可以说警察用的麻绳就是“警绳”。十年前世纪悍匪张君在重庆落网,在其已被完全制服的情况之下,文强还是戏剧性地一脚踩在他头上,打电话向上级报告“张君就在我脚下”,并留下了照片广为传播。不知张君头上的那只脚算不算“警脚”?
孔子的徒弟有一次直白地告诉皇上:夏朝的神主牌位是用松木做的,商朝是用柏木做的,我们周朝人要用栗木,这就是为了“使民战栗”。孔子听了说:这是历史问题,就别追究了。如果游街示众,能起到“使民战栗”的效果,那我更希望对腐败官员游街示众,这样可以“使官战栗”。 (据《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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