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渐报道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肇事者负主
本报讯(习渐报道)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肇事者负主要责任。在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肇事者免予刑事处罚。
2010年4月22日23时50分许,西区某学校学生徐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彭某,从西区新庄汪家农庄路口驶往清香坪方向。行至西区新庄路段,徐某某因操作不当,致摩托车侧翻,徐某某及彭某摔倒在道路上。
此时,邓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正好路经此地,将道路上的彭某撞伤。彭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死亡。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某负主要责任,徐某某负次要责任。
该案移送至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承办检察官经过严格审查后,认为邓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鉴于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系过失犯罪,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该院公诉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
在和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被害方家属真诚地表达了歉意和悔改之情,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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