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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今起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废引争议 医疗事故鉴定体系面临存亡抉择

兰州日报 2010-07-01 05:40 大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直备受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次置于生死路口。有专家曾公开断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自动废止。然而,记者采访获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存是废,国务院相关部门还在各部委之间调研、征求意见,各相关部委之间一直有不同声音。就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内部,看法也不尽统一。

专家:鉴定制度一直带病运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自1987年确立,到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15年颇受争议的过程中,形成了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的基本体系。这一体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际,面临存亡抉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说,其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建立依据早就与立法法发生冲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与涉及诉讼的鉴定问题。而根据立法法规定,民事法律基本制度与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分内容属诉讼制度。可以说,这一体制一直在“带病”运行。

争议:是存是废专家部门分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命运如何,涉及医疗纠纷的部门之间仍争议不断,学者之间也存在不同观点。

郭华解释说,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具有便捷性,作为处理依据应当保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鉴定组织与体系。如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种多年形成的组织必然解散,15年的“经验”也就寿终正寝。对法院来说,保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可存在多元化选择余地。

有学者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诊疗活动中只要医院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将失去必要性,条例将随之作废,备受争议的医疗鉴定委员会也将逐渐淡出历史舞台。但也有学者不同意此观点,他们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行政处罚功能应继续保留,但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和民事赔偿不继续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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