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宋常青汽车车牌不翼而飞这样的事不时发生偷
■ 新华社记者 宋常青
汽车车牌不翼而飞,这样的事不时发生。偷车牌这种行为该如何定罪?
甘肃司法机关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对一起盗窃车牌犯罪人判刑3年。有法律人士认为,此举有助于司法机关今后加大力度打击盗窃车牌索要钱财的违法行为,也有人有不同看法。
车牌为何常“丢”?
去年以来,家住兰州市城关区广场附近的赵建军的车牌在小区内两次被偷,每次,盗窃车牌的人都留下纸条,说想要找回车牌,就要拨打纸条上的电话号码。
因为车牌报失、重新补办需要不少手续,他在第一次丢失车牌后试着拨打了小偷留下的电话,最后以向对方提供的账号打100元“成交”。
和赵建军有一样烦恼的车主还有。有的盗窃车牌的人根据车辆的豪华程度开价。
警方审理这类案件发现,车主怕麻烦,小偷错认为罪行不重是导致此类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犯罪嫌疑人王立青在1个多月里偷车牌敲诈成功15起,共计金额2000余元。王立青在法庭上说,他之所以敢盗窃车牌并留下联系方式向车主敲诈,主要是因为大多数车主嫌报案及重新办理牌照麻烦,况且赎金只有一二百元,多数会按他留下的账号将钱打过去“赎回”车牌。
他还说,包括盗窃车牌者在内,很多人认为盗窃车牌只是个很小的罪行,被盗者损失不大,社会危害不大。
盗窃车牌
该如何量刑?
记者了解到,偷盗车牌的行为多被认定敲诈勒索罪。然而,围绕这一罪名是否适当的争议没有停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人崔某因无钱吸食毒品,产生盗窃机动车牌勒索车主钱财的念头。2009年7月27日至8月4日,盗窃机动车牌照32个,共勒索人民币2200余元。检察机关对此案进行公诉时,类似争议再次出现。
记者从当地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了解到,在对盗窃车牌案件被告人如何定罪上有4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车牌,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以窃取他人车牌为要挟,勒索他人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车牌属于国家机关制定颁发的证件,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车牌,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盗窃车牌系一种新型违法犯罪行为,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鉴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滞后,应按治安案件进行处罚,不宜按犯罪论处。
法院一审后,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4年,崔某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对其定罪处刑,遂提出上诉。
盗车牌触犯盗窃
国家机关证件罪?
当地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惩处盗窃车牌犯罪,有法律依据,同时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汽车车牌相当于汽车的‘身份证\’,一旦丢失,被害人不得不抓紧时间补办,否则将面临社会管理秩序的相应‘歧视\’,如出门会被罚款等,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这一点,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吕春玲说。
当地公诉机关认为,盗窃车牌犯罪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悬挂在机动车上、在审的车牌具有国家机关依法颁发的国家机关证件的性质。
吕春玲认为,犯罪嫌疑人为了敲诈车主钱财而实施盗窃车牌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符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盗窃罪与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特别法规定的犯罪论处,应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
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智俊认为,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不具有数额要求,即使犯罪嫌疑人只盗窃了一个车牌,仍然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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