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8项意见高院已作出回复
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
最高法院: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判决生效人数达234人。同时,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法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法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关于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
最高法院:一方面,对刑事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予以维护;另一方面,对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实体权利,通过加大附带民事调解和执行工作力度等,确保落实;除此之外,还积极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关于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等问题,最高法院在研究后考虑是否向立法机关反映。对于其他一些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的问题,如保障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发言权等,我们会在认真研究后予以解决。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就刑事被害人死亡提出死亡赔偿金请求应予支持的问题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是否有权就刑事被害人死亡提出死亡赔偿金要求这一问题,最高法院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争取早日出台规范性文件,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
关于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
最高法院: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7章对医疗纠纷进行了专门规范。最高法院将尽可能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相关的配套衔接工作,以期更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平衡医患关系。
关于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诉讼费收取不一的问题
最高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对待舆论监督
最高法院:去年以来,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实行了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开通了民意沟通信箱和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等等,社会反响良好。去年底,最高法院又制定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媒体旁听庭审和采访报道制度等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既是对人民法院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成功做法的概括归纳,也是对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对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地方各级法院在主动接受监督方面的工作扎实推进,如有的法院开通了院长信箱,有的法院实行裁判文书上网,有的法院定期举办向公众开放活动,等等。下一步,最高法院将加大对下级法院主动接受监督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力度,进一步使这项工作更加规范、真正取信于民,通过接受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关于个别法院为追求结案率而年底不受理案件的问题
最高法院:这一问题已经引起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以审限作为考评依据有一定合理性,最高法院将在制定新的考评办法时予以考虑,以弥补单纯由结案率考评法院和法官带来的弊端。
关于个别法院单纯追求调解率,而对不接受调解的案件不予立案的问题
最高法院:正在逐步规范司法调解工作。今年,最高法院将“积极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列为人民法院的一个工作重点,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拓展调解领域,规范司法调解程序。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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