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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新闻晨报》: 被舆论误读的商业贿赂追诉标准

兰州日报 2010-05-24 05:57 大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广州日报》:

先抓几个受贿5000元的贪官吧

按理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一种商业贿赂,它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诚信准则,当然应受到惩处;但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却是滥用了公权力,更应当打击。所以说,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标准应当比非国家工作人员标准低一些,比如可以考虑2000元,现在法律规定两者都是5000元的标准,已然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所“照顾”了。但有些地方居然还提出要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这说明执法环节的“宽松”,会反向制造立法环节的不公。

《新闻晨报》:

被舆论误读的商业贿赂追诉标准

从媒体的反应来看,这一消息是昨日当之无愧的新闻焦点,网友的回复也很是热烈。然而,罪案名录与追诉标准既专业又乏味,因此,媒体大都挑了公众较为熟悉的“受贿罪”来制作标题。比如,四大商业门户网站的首页推荐无一例外地选择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如果把“将被立案追诉”中的“将”,理解为“以前不是这样,以后将要这样”,那就是大大的误读了。因为不论是最高检还是公安部,都无“造法”权。这一院一部只能执行法律的规定,并就法律的适用分别制定检察解释或部门规章。何种行为需出刑入罪,这一权力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广州日报》:

先抓几个受贿5000元的贪官吧

反腐缺的从来不是相关法律规定,而是法律的执行。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说,法律规定说得很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超过5000元的,都应立案追诉。可是具体执行起来,就会遇到不少问题。以医生收回扣为例,这两天备受抨击的“出厂价15.5元的芦笋片,在湖南省湘雅二医院被卖到213元,利润达1300%”可谓一个典型,谁都知道这其中开药医生所获取的回扣比例最高,然而面对这个行业潜规则,扪心自问有几个医生会受到受贿罪的立案追诉呢?再如,某地爆出近百名校长收受校服供应商几千元到万余元的“劳务费”,可检方考虑数额不大决定免于起诉。公众难免心生疑虑:如此免于起诉是否也是另一种潜规则?

《齐鲁晚报》:

希望5000元成为真正的腐败底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是一个明确的刚性法律,但这样一个刚性法律将被执行到什么程度,则是一个柔性问题。中国的立法水平并不差,差在法律的执行与维护上。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也会被立案追诉,但在实际操作中,罕见有受贿数千元而被追究刑责的公务员。这形成了一个黑色笑话:中国没有小贪官,要么是贪污受贿上百万上千万的,要么是一文不沾的。贪污受贿不足万元的公务员不存在。这个违背基本逻辑的笑话的存在,就是执法落后于立法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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