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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问责不应因救援成功而减轻 张贵峰

攀枝花日报 2010-04-08 23:46 大字

山西王家岭矿难抢险救援指挥部新闻发言人刘德政5日证实,指挥部已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事故调查的要求准备资料。这是官方首次表示将启动问责程序。同时,刘德政认为,随着153名被困者中的115人获救,善后处理的工作量将少于预期,压力有所缓解。(《中国青年报》4月6日)

在王家岭矿难救援取得巨大成功——“153名被困者中115人获救”的背景下,“善后处理的工作量将少于预期,压力有所缓解”,这当然不难理解。毕竟,大部分矿工得以生还,一方面,矿难造成的损失确实被大大减轻了,另一方面,善后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如安抚家属、损害赔偿,也势必有所减少。

但是,将此与“启动问责程序”联系起来,细加品味不免又让人产生一种担心和疑惑——“115人获救”是否也会成为减轻问责压力和力度的一个理由,果真如此,这样的理由是否成立?在笔者看来,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首先,从逻辑上看,“115人获救”固然极大挽回了矿难损失、降低了此次事故危害的严重性,但从根本性质上看,矿难问责与矿难救援,仍是两个完全不同范畴和层次的问题。前者指向的主要是“矿难为什么会发生”,而后者则主要是“矿难如何善后”的问题。因此,两者不宜简单混为一谈。

更何况,即便救援成功,也不能因此而折抵问责追责的力度。从目前情况来看,“115人获救”也仍然难以遮掩此次矿难事故造成的巨大危害。据救援现场的最新消息,目前“已找到6名遇难工人遗体”,同时,“仍有32人生死未卜”。而我们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即为最高级别、性质最恶劣的“特别重大事故”。这意味着,即便“115人获救”,如果剩下的32人最终未能生还,此次王家岭矿难仍是“特别重大事故”,必须予以最严厉的问责。况且,即使剩下的32人最终获救,也掩盖不了此次王家岭矿难中的诸多“人祸”。

此外,我们还不应忘记,此次“115人获救”的成功,并不是凭空获得的,而是支付了巨大社会成本、公共资源的结果。其中,无论是人力,还是物力财力,也无论物质还是精神成本的投入,如果仔细盘算一下,恐怕都将是一笔惊人的数字。当然,“生命无价”,因此就救援本身而言,支付再大再多的成本都是必须的。但是,就矿难原因的追究、问责而言,这笔巨大的成本账,显然又不能忽略不计,而必须算到造成矿难发生的责任者头上——如果不是他们玩忽职守,“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劳动组织管理混乱、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实”,矿难何至于会发生,又何至于置153名矿工数天数夜于生命险境,不得不耗费如此巨大的成本实施救援。

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讲,笔者以为,此次王家岭矿难的问责,都不应因救援的成功而减轻力度、轻易放纵姑息了那些对矿难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责任人。必须认识到,此次救援的成功,固然是个大大的好消息,但首先却是建立在一个坏消息基础上,并由此派生而来的,这个坏消息就是:原本不该发生的矿难还是发生了。

(据《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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