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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年月份我和前夫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当地民政局办

攀枝花日报 2010-04-12 23:44 大字

编辑同志:

2009年6月份,我和前夫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我们写明将双方结婚后购买的住房给儿子所有,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前夫带着儿子住在该房子里,我搬到单位给我的一间单身宿舍住。现在,前夫已再婚,并且又购买了一套房子,而我由于经济危机被单位裁员,现在无房可住,生活困难。我能要回当时赠予给孩子的房子吗?

读者:蒋梅

蒋梅读者:

要判断你是否能要回这套房子,首先必须明确两个基本法律问题:

其一,赠予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你和你前夫自愿将房屋赠予给儿子,系你们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该赠予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其二,房屋产权是否转移。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表明,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系不动产,故其权利转让应依法登记,即办理过户手续。从你来信看,你和你前夫赠予给孩子的房产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房屋产权没有发生转移。其次,要明确赠予协议是否应履行,赠予行为能否撤销。《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表明,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但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为保证赠与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就是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根据法条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赠与的财产权利尚未转移。2、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本案中,你所赠予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显然权利没有发生转移。至于离婚时双方对子女的赠予是否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一般认为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因此,你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还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赠与人“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即“穷困抗辩权”。穷困抗辩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遇有特定情势时,赠与人可行使穷困抗辩权,拒绝履行其对受赠人所负之给付义务而不负担债务不履行责任。本案中,你现在失业且生活困难,故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最后提醒你的是,该套住房是你和你前夫结婚后购买的住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属于你一人所有,你可以向法院主张分割该房产,要回属于自己的份额。

(练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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