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内运毒 机场被擒主犯一审被判死缓
【本报讯】 没有上过学的马义(化名)和同乡马力(化名),在他人的指使下体内运输毒品。4月6日,市中级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义(化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被告人马力(化名)无期徒刑。
去年年初,马义外出打工时认识了毒贩马某,同年5月下旬马某找到马义,让其再找人去云南运输毒品,马义找到同乡马力参与运毒,一番讨价还价后与马某商定,由二人去云南运输毒品300克,共计4500元作为报酬。同年7月1日14时许,马义、马力到小西湖西夏广场拿到两张当天去昆明的机票,当晚乘机到达昆明,后乘车来到大理,接受当地化名为“阿珍”女毒贩的安排住在一个小旅社里。7月6日上午,毒贩送来毒品后,二人在住宿的旅馆房间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透明胶布和气球等作案工具将毒品分成10个小包,各将5包毒品海洛因藏在体内。然后坐班车赶往昆明,随后二人乘飞机于当晚12时许到达中川机场,在机场出口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后经检查,从马义、马力体内查获海洛因10包。海洛因成分含量为68.38%,净重共计314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义、马力受人雇用,共同运输毒品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且毒品数量大。依照《刑法》之规定,法院以被告人马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马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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