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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的多不一定赔得多 “重复投保”要不得

兰州日报 2010-04-18 06:14 大字

财产险以及人身险中的医疗费用险,在理赔时遵循的是“补偿原则”,因此不存在“多投保多得益”的空间。 

保险越多越好?保险金额越高越好?非也。在财产险和医疗费用保险中,由于其理赔遵照的是“补偿原则”,因此,即便多份投保、超额投保,也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财产险不要“重复投保”

我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各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财产价值。按照惯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在承保额度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王先生就其总价值为10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A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B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王先生这笔家财发生全损,也就是10万元的损失,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计算下来,A公司赔偿4万元,B公司赔偿6万元。这样下来,王先生实际上为他的财产白白多付了差不多一倍的保费。 

在为同一标的多份投保时,切莫耍小聪明,希望靠隐瞒重复投保的事实获得额外收益,应当将“重复投保”的情况如实通知各保险公司。否则一旦被查出,可能被视为恶意重复投保,虽然不能构成保险欺诈,但你的名字可能被列入保险同业公会的“黑名单”。 

超额保险“没用”

超额保险,顾名思义是指投保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与“重复投保”最大的不同是,超额保险的合同是一份而非多份。 

产生超额保险有两种原因,一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恶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二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标的市价下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一般来讲,如果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超额保险,则合同无效;如果是非恶意的,仅超额部分无效,如果发生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超额的部分,也不退还多收的保费。 

财产市价下跌导致的超额保险,赔偿额同样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超过部分的保额无效,保费不退还。 

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

在人身保险中,通常不会出现“重复投保”与超额保险的情况,因为人们的生命、健康的价值很难与具体的金钱数额画上等号,所谓“生命无价”。当然也有例外,那就是医疗费用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保险,出险后,各家保险公司会在其承保额度内给付保险金。若果真如此,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被保险人因为拥有多家公司的保险而过度治疗,住院时间愈长,医疗费花费愈多,意味着获利愈多。这种道德风险不仅会造成国家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将对各商业保险公司及社保构成巨大的威胁。 

为此,在我国,医疗费用保险参照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即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也正是在这样的原则下,各家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保险(或称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作为获取赔偿的先决条件。 

这样一来,被保险人即便在多家公司投保了该类保险,去不同的保险公司逐一理赔,最后获得的赔偿金总额也不会超过自己的实际花费(以收据为准)。 

举个例子。私营企业主高先生曾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两份保险一年内的最高保额均为10000元,两份保单均在有效期内。某日,高先生因车祸事故支出医疗费用16800元。由于高先生没有进入医保体系,其医疗费用全部自理,高先生手上有总额为16800元的医疗费用收据。 

高先生可以选择先去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理赔。高先生选择先去甲公司理赔,假设符合全额给付的要求,高先生从甲公司获得了10000元保险金,同等金额的收据就被甲公司拿走存档,或者甲公司会在这些收据上注明自己已经赔付了10000元。这样,高先生只能拿着剩下的6800元的收据去乙保险公司理赔。 

原载《理财周刊》张安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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