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合作开发金矿矿老板诈骗200余万元
【本报讯】 现年56岁的被告人卢忠学,原系甘肃省西和县嘉利恒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嘉利恒公司)法定代表人。从2006年11月至2008年1月间,他利用各种手段诈骗他人投矿款 、投矿手续费200余万元。4月22日,市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起案件,被告人庭前受审一问三不知。此案未当庭宣判。
2006年1月3日,卢忠学在没有甘肃省西和县寺儿沟门金矿的探矿权、也没有申请受让该矿探矿权的情况下,自称能够取得该矿探矿权,以嘉利恒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邓超(化名)承诺可从2006年2月起优先转让给他该矿矿洞一个。之后,卢忠学在兰州某宾馆内骗得邓超购买矿洞款35万元。同年1月7日,卢忠学在没有申请受让甘肃省西和县寺儿沟门及元滩子金矿探矿权的情况下,自称正在申请办理该矿探矿权手续,并以嘉利恒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签订合作开发该矿的合作协议,约定由李某提供850万元投资,卢忠学负责办理探矿证,并在2006年1月15日前拿到探矿证。同时,合作开发甘肃成县金、铅、锌、钨矿区及小东沟矿区。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间,卢忠学以需要办理探矿手续活动经费为由,先后在兰州、西安等地多次骗得李某97.7万元。2007年1月12日,卢忠学以相同的手段,再次以嘉利恒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邓连(化名)签订合作开发金矿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邓连出资620万元,卢忠学负责办理探矿证,在2007年3月25日前拿到探矿证。从2006年11月至2008年1月间,卢忠学以需要办理探矿权手续活动经费为由,先后在兰州等地多次骗得邓连87万元。案发前,卢忠学通过他人归还邓超9.9万元,侦查机关查扣卢忠学所有的购买价为25万余元的广州本田汽车一部。其余赃款被卢忠学挥霍。
在当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忠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以惩处。面对指控,被告人卢忠学对自己所犯罪行并不认同,他对诈骗200余万的数额表示质疑,并且说自己一直都在办理探矿证,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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