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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维权热线开通首日市民参与积极 服务类问题成投诉重点

兰州日报 2010-03-10 06:32 大字

昨日,是本报“3·15”消费维权热线开通的第一天,市民响应积极。在首日接到的热线电话中,以服务类投诉居多,市民反映了自己在消费过程中遭到的不公平待遇。在这些投诉的案例中,记者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现象,许多行业还存在着一些“行业潜规则”,顾客的“上帝”身份受到威胁。记者对反映强烈的几个典型现象进行了总结,并邀消协相关人员对这些现象进行了点评。

现象一:就餐时受伤  店家有责

一位郑女士打进维权热线说,她同家人在某火锅店就餐时,酒精炉突然爆炸,溅出的火花烫伤了自己的面部及家人的衣物,店主虽及时陪同她去医院就诊,但其面部经治疗还是留下了疤痕。事后郑女士要求店家赔付她1.5万元的损失费,店家却说已经陪其治疗过了,拒绝赔偿。于是,郑女士打来热线反映咨询此事。

现象二:电动车质量缺陷摔伤人

周先生告诉记者,他在1月份花19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其妻在骑车行驶中,电动车前圈的3根支撑突然断裂,将妻子摔倒在地,面部受伤。事后,他多次找到经销商要求全额退还车款并且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经销商却认为此事情是由于周先生的妻子使用不当造成的,并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现象三:供热站服务不够到位

市民赵先生反映,他家的暖气每年都不是很热,室内温度还不到16摄氏度,坐在房子里仍觉着冻,对于这样的供暖,他觉得实在不能接受。对此赵先生说,自己家的暖气不热,但别人家的暖气热,明显是管道的问题,供热站的人却从未上门服务检修过。他觉得供热站应该增强主动服务意识,让老百姓的暖气费交得心服口服。

对于以上问题,记者向消协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火锅店酒精炉爆炸伤害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人身安全。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能够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消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因此消费者郑女士要求店家赔偿是合理的。对于周先生的遭遇,消协工作人员说:“《消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因此,该电动车销售商应对周先生进行赔偿。而赵先生说供热站服务不到位问题,其实供热站也属于经营方,作为经营者应该给消费者提供令其满意的服务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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