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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方列根据精神病医学司法鉴定书你是限制行为

攀枝花日报 2010-01-11 00:18 大字

新华社记者 方列

“根据精神病医学司法鉴定书,你是限制行为能力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请你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2009年末,黄建凡收到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起诉书,很不情愿地在送达回执上签了自己名字。

连串血案

三十出头的黄建凡是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人,平日游手好闲。因为没钱花,黄建凡萌生了抢劫念头,在短短1个月时间内连续持刀抢劫5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严重后果。

2009年8月19日晚,黄建凡携带尖刀在温州火车站广场前持刀准备实施抢劫,适逢被害人郑某等三人经过其身边时随口吐痰,黄建凡看不顺眼,冲上去用脚将郑某踢倒在地,随后从背后掏出尖刀朝郑某右肋等部位猛捅数刀。黄建凡的暴力行为,引来群众围观,有人拿出手机报警。

接着,黄建凡到附近一辆出租车前,向出租车司机索要财物,感觉情况不妙的出租车司机打开车门,拔腿就跑。

行抢未果,黄建凡便用刀将出租车前挡风玻璃和左后方玻璃砸碎,并到副驾驶室试图用打火机点火烧毁出租车。

“杀”红了眼的黄建凡随后朝看热闹的摩托车驾驶员王师傅走去……因对方不肯载他,就往其胸部、臀部猛砍三刀,之后驾驶王师傅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害人郑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遭锐器捅刺致肝脏破裂、肺破裂、胸腹腔积血,失血过多死亡。

被害人王某的伤势程度为重伤。

当晚,黄建凡到鹿城区车站大道某烟酒行,持刀实施抢劫,劫取人民币1000多元。

8月25日,黄建凡被警方抓获。

怪异抢劫

“穿黑衣男子拿着刀站在那里自言自语不知道在说什么”,“应该有精神病吧,否则怎么可能这么大胆在闹区行凶?”现场群众议论纷纷。

烟酒行被抢的毛小姐说,当时黄建凡手里拿着尖刀,刀口还在滴血。他嘴里喊着:“打劫!我前面已经砍了两个了,快把钱叫交出来不要报警!”毛小姐母亲一听这话,吓得抱着小孩向门外跑。毛小姐赶紧说钱都在柜子里,让其全部拿走。

黄建凡打开柜子将钱全部掏空后就走了。

温州某网吧19岁收银员小文说:“那天网吧来了个男人站在那里一直自言自语,我觉得奇怪就看了他几眼,没想到他突然冲过来朝我头上打了一拳,然后离开。约5分钟后,该男人又突然拿刀冲过来,一刀划向我,割伤了我右腰。同事见状上前问那男子,那人一转身就拿刀捅在同事右胸,又在他后背和手臂上砍了一刀。我们被抢2000来元,还有中华香烟等。”

吴女士8月22日晚上在公司门口被黄建凡持刀抢劫。当时黄某抢走吴女士钱包和手机,还将停在公司外的轿车挡风玻璃砸了。吴女士说,黄建凡看上去和正常人一样,但总感觉行为举止怪异。

须负刑责

在审查起诉这起案件时,办案检察官发现,黄建凡对所提问题经常辞不达意,他案发前曾因患“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治疗,但没有坚持正常吃药,且根据有关证人、被害人的言辞证据可以认定,黄建凡案发时某些动作、形态与正常人有所区别。

经鉴定,黄建凡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犯罪嫌疑人黄建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致人重伤且死亡的法定刑期在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黄建凡作案时携带刀具有预谋,抢劫得手后并无继续伤害被害人,案后能清楚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等可以证明,黄建凡作案时意识清楚。

虽然如此,黄建凡对客观事物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差,行为控制能力明显减弱,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律规定,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虽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仍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温州市检察院遂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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