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就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民意 禁止以断水断电或暴力手段实施搬迁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于29日公布了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多位法学专家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新条例更加“以人为本”,有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拆迁引起的纠纷和冲突逐渐增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等一系列恶性事件促使社会各界和立法、行政机关反思现行拆迁制度的缺陷。
去年12月至今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两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法学专家对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其中包括曾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条例的五名北大教授。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吸纳了专家与公众意见。
对于以往争议最多的拆迁补偿金额问题,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而负责评估的房地产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新条例的这一规定有利于改变以往由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决定补偿金额的不合理局面。“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周边土地价值增长,被拆迁的居民如果得不到合理补偿,很容易激化冲突。”
除了补偿,新条例对拆迁的一系列程序都作出规定。条例中列明,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这对于约束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赋予地方政府的拆迁决定权有重要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中心主任蔡定剑教授认为,原来的条例没有区分因公共利益需要和因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使得大量商业拆迁以“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现。“新的条例定义了什么是公共利益,使搬迁程序更民主公开,补偿方式、纠纷处理规定更细,体现了政府的理性和制度上的完善。”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等建设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等七种情况。
汪玉凯指出,修订后的条例精神与《宪法》和《物权法》的精神相一致,有助于理顺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实现上下位法的良好对接。
此前,多位法学界人士指出,在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地方政府“先拆迁,后补偿”的做法,与《物权法》与《宪法》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精神不符。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针对这种情况,新条例规定,负责征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没有重大争议的,政府才能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新条例并且对房屋征收过程中断水、断电、断气等做法予以了明确禁止。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表示,尽管新条例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方面已有相当大的进步,但还有不少地方需要完善。“需要有原则来界定“公共利益”。搬迁应该有城市规划作为前提,不仅仅是听证会,要有更多的形式,包括民意调查等等,这样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才有保障。”蔡定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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