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医保有了新办法 当年缴费 当年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为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联合出台《全省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根据此办法,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个结算年度,大学生从缴纳医疗保险费当日起,就可以享受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法还规定,大学生在体育锻炼、课外活动中发生的非责任人意外伤害,其住院医疗费用也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高校可对缴费给予补助
据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主要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个人缴费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中小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40元缴纳,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对其缴费给予补助。政府补助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中小学生补助标准安排。其中:部属高校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补助80元标准从中央财政申请补助;省属高校大学生除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补助外,省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补助给予安排;市(州)属高校大学生除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补助,省财政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补助外,市(州)财政按本统筹地区市、县两级财政补助标准全额安排。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实行居民医疗保险保住院、门诊统筹保日常医疗需求、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保大病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其中,在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方面,从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参保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2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学前参保可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个结算年度。大学生入学前已参保的,凭缴费单视同缴费,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入学前未参保的,从缴纳医疗保险费当日起,开始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休学等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办理退学手续的大学生,退学时已缴费的,当年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可在异地就医
大学生住院、门诊大病的就医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学生在体育锻炼、课外活动中发生的非责任人意外伤害,其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高校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参保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住院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其在外地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该实施办法最后规定,四川省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推进步骤,2009年底前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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