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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获国家赔偿折射积极意义 ■ 新华社记者 黄冠

攀枝花日报 2009-11-17 09:28 大字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玉石挑夫“运毒”案终于尘埃落定,曾被判处死刑的当事人莫卫奇、谢开其分别获得了国家赔偿。这一案件的依法改判,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持和尊重。

2008年9月,莫卫奇、谢开其被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但他们坚称不知道行李包里有毒品。随后,委托莫卫奇、谢开其“送货”的熊正江被警方抓获,他供称“他们(莫卫奇、谢开其)不知道是去运毒品”。2009年3月,在重审时,莫卫奇仍被判处死刑,谢开其被判处死缓。2009年7月,云南高院终审改判莫卫奇、谢开其无罪,进而获得了国家赔偿。

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是,早在1996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执法理念并不矛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治文明程度提高,我们的立法、执法观念由“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这要求侦查机关在办案时,更注重证据的全面收集和保障人权。

应当看到,同样是莫卫奇、谢开其一案,在一审、重审时被重判,反映出“疑罪从有”的倾向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定影响。近年来,“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佘祥林杀妻”“李久明抢劫杀人案”等冤案时有发生,更向我们时时发出警示。

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今天,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才能有效确保无辜者在法律面前免遭冤屈。莫卫奇、谢开其案被依法改判,折射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已被我国越来越多的执法者理解和接受,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发挥作用。

(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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