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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5个月流产享受什么待遇?

兰州晚报 2009-10-16 10:48 大字

郑女士来电询问:她在一外企工作,已怀孕5个月,不幸的是在一次意外事故中,腹中的胎儿流产了。公司决定给我15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为40%,医疗费不予报销,没有生育津贴。她想通过本报法律热线2131263咨询一下,国家法律对流产待遇究竟是怎么规定的?

热线解答: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对女职工流产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是: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人单位全额报销,但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并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若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由此可知,公司对其流产仅给予15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为40%,医疗费不予报销,没有生育津贴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是一种违法行为。

职工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依据以上规定,与公司协商,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在此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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