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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旭日国际有限公司员工故意伤害案二审维持原判

兰州日报 2009-10-29 07:29 大字

【据新华社电】 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韶关市旭日国际有限公司(原旭日电子玩具厂)员工肖建华等故意伤害上诉案、卢小强等聚众斗殴上诉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肖建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许其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其他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宣判后,肖建华、许其琪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认定上诉人肖建华、许其琪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二人死亡、三人重伤、六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维持第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肖建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此前对被告人卢小强等聚众斗殴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判后,卢小强、亚尔麦麦提江·伊斯马伊力、奥斯曼江·奥布力、玉苏普江·图尔提出上诉。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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