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烈士保护法二审:亵渎英烈事迹美化侵略行为 或被追刑责
亵渎英雄烈士的行为或将被严惩。4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二审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增加规定:亵渎英雄烈士事迹、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责。
2017年12月22日,英雄烈士保护法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规定:“禁止歪曲、丑化、诋毁、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在上述草案初审及公开公众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近年来社会上个别人身着二战时期日本军服拍照并通过网络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需要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予以严厉打击。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这种行为,要通过加强教育、管理和加大处罚力度,结合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建议有针对性增加规定:“亵渎英雄烈士事迹、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不得利用广播、电 视等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荣誉、名誉。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还应增加不得利用“电影”实施上述行为。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相关内容修改为:“不得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荣誉、名誉。
值得一提的是,在草案第二条关于英雄烈士范围的表述上,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这一范围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界定,有的还建议规定英雄烈士名录制度。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本法保护的英雄烈士,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雄烈士。缅怀英雄烈士、弘扬英烈精神,面对的是英雄烈士的整体,包括中国民主革命以来英勇牺牲的2000多万烈士,而其中经评定确认列入名录的只有约196万多名,仅靠烈士名录不能涵盖更多的无名英烈。
此外,关于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益等的保护,实践中发生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案件,一般是针对知名的英雄烈士个人或者群体实施的,其英雄烈士身份是清楚的。另外,对于实际工作中如何甄别和认定英雄烈士工作,可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规定予以明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规定的英雄烈士纪念活动、纪念设施保护、宣传教育、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等制度措施是可行的,“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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