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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保护”和“低温津贴”同样重要

西安晚报 2016-11-29 00:00 大字

■龙敏飞

近期,全国各地大幅降温。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提到“低温津贴”。记者调查发现,在现实中,这个福利只是“纸上权利”,并未落到实处。(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5版)

2004年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在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应发放低温津贴,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也修订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冻伤”列入其中。2015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修订后公布,低温也被列为危害因素之一。由此可见,给户外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这是法律的规定,而从医学上来说,因为“低温下工作”会给劳动者带来损伤,也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在低温状态下长时间从事露天劳动的劳动者,可能会受到物理性的损伤,如冻疮、皮肤坏死等,也可能诱发下肢血管静脉炎等多种慢性病,甚至是生命。这就是说,低温的工作环境,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极大的考验,甚至可以说,是在拿生命与健康为公众服务。以此审视,低温下的户外劳动者,同样应该有获得低温津贴的权利。

无论是在道理上,还是在法理上,低温津贴都是应该有的,可为何只有少部分人能拿到,绝大多数的人拿不到呢?原因有两个,第一个是相关规定只是一种倡导性质的,不是强制性质的;二是没有统一的标准与要求,甚至连什么是低温都没有规定,这就使得低温津贴不具备可操行性。也源于此,很多人建议, 应该参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制定出台一个《低温作业防护管理办法》,让低温下的劳动者也能拿到属于自己的津贴。

这样的说法,很有道理,不过另一个现实问题似乎更值得重视。低温津贴是核心,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劳动者最大的权益,不是拿到津贴,而是保持健康。换言之,低温津贴只是锦上添花的举动,做好低温保护防范措施才是核心问题。因而,相比较起“低温津贴”,我们更应该关注“低温保护”的问题。期待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极端环境工作制度,为低温劳动者提供更加可靠的保护措施。关注低温津贴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低温劳动者的保护,二者并不矛盾,反而是可以相得益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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