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通知书
亓冠亮、杜礼云、张兴胜、刘彦平同志:
你们于2015年6月 23日向胡金剑借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如不能按时归还,按每日本金的 5% 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胡金剑多次向你们催要,但你们至今未还。现胡金剑依法将该笔债权本金及违约金转让给郝甜,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从权利也一并转让,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你们。
郝甜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通知你们,自公告之日立即向郝甜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的义务。
特此通知
转让人:胡金剑
受让人:郝甜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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