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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信息遭泄露,法律不能再缺位 ▋龙敏飞

市场星报 2016-10-27 00:00 大字

广西南宁市的谢先生没有想到,因为一封“投诉举报函”,一夜之间他成了火遍网络的焦点人物。不过随之而来的烦恼也不少,有人在网络上公开他的举报信时没有给姓名、电话等信息打马赛克,当晚几个小时内他收到了七八个陌生号码发来的嘲笑短信,一些网友还加他的QQ要和他讨论举报的事。(10月26日《中国青年报》)

面对个人信息的泄露,公众的第一反应,肯定都是“维权”。而谢先生也进行了自己的努力,他向江南区纪委监察局、南宁市明秀派出所等进行了举报,而答案却是“不归我管”,摆在谢先生面前的,便只有一条路:打官司。但前提是,谢先生要有足够的证据,但很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谢先生都不知道自己的信息是被谁泄密的,这就很尴尬了。如果要打官司的话,谢先生需要寻找证据,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与财力资源,这让他左右为难了。

而更加尴尬的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谢先生这样的事情属于民事侵权案件,一般情况下,只有隐私的泄露产生了使受害者不堪其扰自寻短见或者有人借此上门骚扰等严重后果时,公安机关才会受理。如果谢先生的个人信息泄露并没有带来上面所说的“严重后果”,即便查出来是内部人士透露,可能也只是内部教育一下。这样的现实,见证着个人信息保护的尴尬,也再次说明:公民隐私意识已过河,法律保护却还在摸石头。

如此现实之下,难免让人追问:个人信息保护法呢?其实在这方面,我国一直在努力。早在2003年,国务院信息办就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承担相关课题及草拟一份专家建议稿,课题组于2005年提交《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意见稿。但时至今日,这样的法律,仍然是千呼万唤“不出来”。当个人的信息保护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屏障”,无论是举报人信息的泄密,还是公民活动中的各种信息泄密,不仅一直存在,而且愈演愈烈。

因而,当个人信息频频泄密,法律不能再缺位了。在欧洲,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而在日本,也在2005年时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法律的有力支撑下,这些地方的个人信息保护,远比我们做得好。如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更加迫切,那么法律的出台,的确应“尽快”了,唯此,每个人才不会是信息泄露的潜在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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