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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问题不宜“一刀切”

南充日报 2016-07-16 07:23 大字

择校,就是在学校认可同意的前提下,受教育者可以自由选择学校。基础教育阶段择校问题是热点,也是难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显示了政府治理择校问题的坚定决心。

两千多年前,孟母为给孟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三迁其居,最后把家搬到学堂附近。“孟母三迁”也是择校问题。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进行学校选择改革实验取得成功。九十年代开始推而广之,几乎扩展到美国所有学区。九十年代末,美国一研究所进行案例研究,结果表明:学校选择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和提高了教育质量。可见择校问题并非当今特有,也非中国特有。总之,只要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存在差别,公民存在不同的教育需求,择校就难以避免。

不可否认,择校问题恶化了教育环境,加剧了应试教育,“择校风”盛行之下,家长苦不堪言,学校也深受其害,其消极意义和弊端不容忽视。但择校也不同程度激发了学校办学活力和改革动力,增强了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心。同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知识性人才日益重要,教育的力量也日益凸显。人们选择优质教育资源反映和满足了社会各个阶层的不同立场和多元诉求。

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当然包含选择教育形式的自由权、选择学校的自由权等。《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当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其本意是为了儿童上学方便安全,防止儿童失学,确保儿童有受教育的机会,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并不是为了避免择校。从另一个方面讲,就近入学对优质学校附近学生是公平的,但对其它学生则并不公平。

解决择校问题,治本之策当然是缩小区域和校际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实现均衡发展。但教育的不均衡长期存在,优质教育资源的培育和形成,除教育资源持久倾斜供给的政策因素外,与学校广大师生锐意进取、改革创新同样密不可分,是长期教学过程中的积累和沉淀,绝非一蹴而就,立竿见影。既然短期内无法实现均衡发展,弥补优质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甚至短缺态势,逆转择校盛行局面,那么,在此背景下就不能简单规定不准择校,而是应当在家长和学生选择学校的权利与政府促进儿童教育的义务之间寻求平衡。当前,群众不满意的不是择校,而是择校过程中的程序不公开、标准不统一、权力被滥用。

合理解决择校问题,当务之急是统一标准,程序公开。让学生通过自身努力实现“上好学”的目标,可培养学生拼搏竞争精神,传承“一份耕耘一份收获”的传统美德,其本身也体现了公平。政府要制定公平的规则,加大检查督察力度,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办学,加大民办学校扶持力度。

以权择校危害大,社会深恶痛绝。政府应当建立多部门,多渠道治理机制,减少教育领域中的腐败问题,维护教育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袁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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